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87號
原   告  蔡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車華強黃建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8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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