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87號
原 告 蔡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車華強 、 黃建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8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