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1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陳豪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及
健保資訊結作業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條文之規定,依
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陳雅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