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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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毓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毓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查知犯人前,即主動撥打
110報案電話並向警方坦承本案犯行,復接受警方採尿送驗
,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馬岡派出所之職務報告1紙在卷可參,核屬自首接受裁
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62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