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奮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速偵字第1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巫奮逸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
定,並於民國105年7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
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於刑法修正前,為避免發生罪
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
加重最低本刑。本院經審酌前情,認被告過去已有多次竊盜
前案,仍一再犯竊盜罪,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甚為薄弱,認
上開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藍芽喇叭
1個,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爰
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30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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