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建簡字第31號
原告 林欣瑩 即新毅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
法定代理人 黃致傑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5,25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