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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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301號

上訴人 陳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子嘉嘉嘎汽車商行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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