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姜禮文
       林文田
       吳美瑩
       廖偉君
       張瓊文
       吳志華
       吳美玉
       徐美鳳
      林 陳進金
       胡雲安
      彭 李梅英
       何清山
       陳碧春
       林秀鶴
       陳碧麗
       曾豐南
       任建邦
       張明鳳
       馮于倩
      簡 呂滿
       曾尚德
       李宛儒
       林慧
       吳康祺
       劉貴英
       張玉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家麟 律師
       蔡佩均 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芬 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
5,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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