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姜禮文
林文田
吳美瑩
廖偉君
張瓊文
吳志華
吳美玉
徐美鳳
林 陳進金
胡雲安
彭 李梅英
何清山
陳碧春
林秀鶴
陳碧麗
曾豐南
任建邦
張明鳳
馮于倩
簡 呂滿
曾尚德
李宛儒
林慧
吳康祺
劉貴英
張玉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家麟 律師
蔡佩均 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芬 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
5,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