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74號
原 告 名門翠堤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彥廷
訴訟代理人 莊明龍
田玉山
被 告 楊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林彥廷承受訴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名門翠提邨社區管理委員會」
之記載,應更正為「名門翠堤邨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固由為裁
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若當事人提起上訴後,始發生訴訟程序
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上訴審法院
裁定之(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71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後上訴人
上訴前之民國109年10月1日變更為林彥廷,本院為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又本院前開第一審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
示之誤寫,應予更正,本院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