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97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許富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
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萬華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管轄範圍,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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