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7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代上 、張OO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提南投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異動索引(含民國100年11月4日、100年11月24日,以
   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2人(即上開異動前後之所有權人)身
   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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