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316號
原   告 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淳富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洪宗巖
被   告 藝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怡芳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搬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王淳富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1月2日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有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佐,為本院所准,爰
依首揭規定,特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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