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香港三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勳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象樹脂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奕珍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金額1香港三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0,420,509元279,784元2林勳俊2,342,750元24,265元合計304,049元(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