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男56歲被告丙○○男47歲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 律師被告乙○○男43歲
十九號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 律師被告戊○○男36歲
號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被告甲○○男43歲
四號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林家聖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月珍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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