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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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小包(合計淨重肆點捌柒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捌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妨制條例案件,其所涉施用毒品海洛因犯行,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官以該署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五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惟查獲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小包(合計淨重四點八七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八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右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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