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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