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О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郭貞秀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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