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明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