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上訴人庚○○○
甲○○○丁○○乙○○戊○○辛○○己○○丙○○被上訴人高雄縣鳥松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秋東 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右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官信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