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吳瑞堯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賢傳 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拾参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甲○○、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因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先後裁定自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同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同年三月十三日起各再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各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李添興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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