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吳瑞堯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賢傳 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拾参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玖拾壹年参月拾参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拾参日」之記載,顯係誤寫,揆諸前開說明,應更正為「民國玖拾壹年参月拾参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李添興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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