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64號
原   告  黃彥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麗月梁效榕
   梁效彬梁效魁 (上四人均為 梁浩一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
  投資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
  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上未載被告劉麗月、梁效榕、梁效彬、梁效魁之住居
   所,是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被告劉麗月、梁效榕、梁效彬
   、梁效魁之住居所,並提出被繼承人梁浩一之繼承系統表
   、及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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