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06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蔣志蘭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宜益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3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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