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546號
原 告 王煌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麗晴 (原名:張
雪香)、 蕭宇翔 、 蕭宇謙 (原名: 蕭宇軒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怚誑騥D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元,應繳裁判
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160元。
■侅ㄔX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