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546號
原  告  王煌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麗晴 (原名:張
  雪香)、 蕭宇翔蕭宇謙 (原名: 蕭宇軒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怚誑騥D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元,應繳裁判
  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160元。
 ■侅ㄔX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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