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他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他字第8號
即 原 告  羅達勳
即 被 告  簡義芳
即 被 告  余雅婕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即被告簡義芳、余雅婕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
壹仟玖佰玖拾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
0年度板簡字第1383號、100年度簡上字第272號判決確定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簡義芳、余雅婕負
擔。
二、本件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4975元,依上開確定判決應由相對
人相對人即被告簡義芳負擔,而相對人即被告簡義芳、余雅
婕已預納2985元,故相對人即被告簡義芳、余雅婕尚應補繳
199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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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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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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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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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已由被告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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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4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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