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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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芝萍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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