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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