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6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