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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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245號、99年度毒偵字第1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淡綠色圓形錠劑零點伍顆(原淨重零點一九九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二零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零點一九七零公克)及珊瑚紅色圓形錠劑壹顆(原淨重零點三零七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二零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零點三零五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初犯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淡綠色圓形錠劑
0.5顆(原淨重0.1990公克,取樣0.0020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1970公克)及珊瑚紅色圓形錠劑1顆(原淨重0.3070公克,取樣0.0020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3050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於99年1月
9日晚間10時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查獲,扣得被告持有淡綠色圓形錠劑0.5顆(原淨重0.1990公克,取樣0.0020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1970公克)及珊瑚紅色圓形錠劑1顆(原淨重0.3070公克,取樣0.0020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3050公克),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同卷第37頁);且被告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9年1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足憑(見同卷第41頁),故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1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完畢,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於99年6月15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31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
前揭扣案淡綠色圓形錠劑0.5顆及珊瑚紅色圓形錠劑1顆,既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MDMA毒品成分,應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前揭MDMA藥錠共1.5顆,應予准許。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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