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1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9年9月8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