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已納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有10,4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郭松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