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94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確定支付命令之效力既與確定判決同,其經發支付命令之法律關係,當事人自不得就之更行起訴,亦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另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一七四二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一年為與本件相同訴訟標的支付命令之聲請,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一年促字第五三三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可證。故本件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沈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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