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丁○○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丁○○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拾參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丙○○、甲○○、乙○○、丁○○均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被告丙○○另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四條案件,被告甲○○、丁○○、乙○○另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被告丙○○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恐嚇取財案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本院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曾宏揚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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