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43號聲請人庚○○
戊○○辛○○己○○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乙○○、丙○○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原告未提出嘉義市○○段○○○號、仁義段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致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茲通知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嘉義市○○段○○○號、仁義段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