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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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殺人未遂等3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本院以89年度聲字第205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一、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壹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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