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告屏東縣枋寮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致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