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463號債權人 彭國芳 債務人 陳慈容 債務人 蔡慶龍
一、㈠債務人陳慈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蔡慶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上開債務人中一人清償債務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㈣債務人陳慈容、蔡慶龍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