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五九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淑端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八八一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五九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交通銀行台北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柒萬壹仟陸佰伍拾貳│BC00五八八六││││限公司│││元│─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