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4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