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豪森木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返還擔保金,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豪森木業有限公司、甲○○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暨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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