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7號聲請人串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壽南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鈺盛公司因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438萬6228元債務,乃由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供作擔保,設定5,000,000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劉長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