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10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丙○○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孫輩以下,第四順位繼承人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
二、已以書面通知被繼承人丁○○孫輩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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