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輝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康電化製品有限公司、甲○○、亞洲購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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