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5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非財產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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