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交上易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交上易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五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 自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自字第二十九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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