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七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呂淑玲法官林晏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