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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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О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甲○○因加重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趙春碧
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九十三年執字第二八八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強攜│有七││台│8│臺│││台│││中號││帶│期年││中│9│中│4││中│4││檢9││兇│徒四│16│地│偵3│地│訴1│3│地│訴1│69│2││盜器│刑月││檢│1│院│6││院│6││8│││││署││││││││執5│├───┼───┼────┼─┼─────┼─┼───┼────┼─┼───┼────┼──┤│強結攜│有年褫│6│彰│3│臺│3││最│││彰號││夥帶│期奪││化│6│中│上4││高│台││檢8││三兇│徒公│至│地│偵4│高│3│9│法│3│18│8││盜人器│刑權││檢│1│分│訴1││院│上5││2││以│十十││署││院││││││執││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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