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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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上訴人即被告乙○○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即被告己○○被告庚○○右四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丁○○、己○○、庚○○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丁○○、己○○,被告甲○○、庚○○,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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