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一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五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柒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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