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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