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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